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17
为了规范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林业局提出征占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二、用地单位申请征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三、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临时征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 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 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2. 临时征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5 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 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3.临时征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4. 临时征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 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局审批。
四、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林业局或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市林业局审核或者审批。
五、县林业局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六、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过县林业局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